法院旁听不可随意录音、录像和摄影

| No Comments | No TrackBacks

刚刚查看了法院法庭的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法发〔1993〕40号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我记得当年我陪老爸去卢湾区法院出庭的时候,曾经想做笔记,可是被阻止了。现在看来这里没有规定说不可以做笔记啊,看来被法院的人骗了。


作者: David Yin
原载: FreeThinking
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及本声明。

No TrackBacks

TrackBack URL: http://www.yinfor.com/mtcgi/mt-t-1010.cgi/1672

Leave a comment

About this Entry

This page contains a single entry by David Yin published on 2007年5月27日 01:16.

GoGraceGo首页改版 was the previous entry in this blog.

is the next entry in this blog.

Find recent content on the main index or look in the archives to find all content.

Archives

Online Tools

Code Convertor
GeoURL
Listed on BlogShares